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实验教学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实验教学要不断吸收学科发展前沿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实现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部、中心)应结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买验教学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买验内容、学时的,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主持论证,报学院(部、中心)院长审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类型、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效果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要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学时分配、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教学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应由教研室主任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进行论证,报学院(部、中心)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根据实验内容及性质不同,实验教学项目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各不相同,应合理设置。
(一)演示性实验。演示性实验是指运用仪器、实验用品或其他专门设备,模拟某种自然现象的变化,使学生了解事物的形态结构和相互关系、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实验。演示性实验是实验教学的初级形式,它是课堂理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使学生加深对理论
知识的理解,使理论教学具体化、形象化,以提高理论教学的讲授效果。演示实验一般都由教师操作,要求学生仔细观察。
(二)验证性实验。验证性实验是指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实验方法与技能为目的,验证所讲的某一原理、理论或结论,以学生为具体实验操作主体,通过观察现象、数据记录、计算、分析直至得出被验证的原理、理论或结论的实验。验证性实验体现了学生
对所学知识的验证和技能的训练。
(三)综合性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后,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应有一定的难度,是多个知识点的整合、提升。综合性实验具有实验
内容的复合性、实验方法的多元性、实验手段的多样性以及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等特点。
(四)设计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条件,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设计实验方案进行的实验。它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创新性实验。创新性实验是指具有探索性质的设计性或综合性实验,以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思维方法和创新精神为目标,是实施实验教学的个性化教育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 实验指导书是学生课前预习和指导实验的教材。实验指导书的选用须由实验任课教师提出、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采用。实验课程要严格按照实验指导书的内容进行。
第七条 实验教学要有规范适用的实验教材(讲义)。学校鼓励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符合学校教学特点和需要的实验教材(讲义)。实验教材(讲义)的编写应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任务以教学计划为依据。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在每学期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中明确实验教学任务。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由各学院(部、中心)按课程教学计划编制实验课表,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一周内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历》,确定实验教学内容等,并交实验室所在学院(部、中心)审核后汇总成册交教务处备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须变更者,需由学院(部、中心)审定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实验课前要认真备课,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准备。对新开课的实验教师或新开设的实验项目,实验开出前要试讲、试做。
第十一条 实验分组人数应合理,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实际操作的机会,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原则上要求基础课实验2人/组,专业基础课实验2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4人。有特殊要求的,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准。为确保实验指导效果,每名实验指导教师最多同时指导30名学生进行实验。
第六章 实验教学要求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教师的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学生在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实验过程中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实事求是的做好实验记录,按时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求按统一的格式书写。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服从教师指导造成他人或自身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损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出系统、完整、规范的教案,实验开始前,必须提前1 0分钟到实验室,检查实验准备和学生预习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有关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巡查指导,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按时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实验成绩,经常听取他人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章 实验教学监控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教学监控体系之中,加强监控,确保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都应该重视实验教学工作,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等各种方式,检查和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及时反应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教学检查细则,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与评估。各学院(部、中心)也要严格按照《新京葡威尼斯入口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实施方案》进行检查。
第八章 实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成绩的构成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实验总学时大于或等于6学时的课程的实验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构成比例结合具体的专业特点与要求制定。
(二)实验总学时小于6学时的课程的实验成绩只由实验平时成绩构成。实验平时成绩中,实验操作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各占50%。
第二十二条 实验考核的要求
(一)实验考核的组织
实验考核由课程所在学院(部、中心)在课程实验全部结束后、期末考核之前组织进行。具体实验考核安排由各学院(部、中心)拟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验考核的方式
原则上,实验考核应以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着重考核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考试时间以40-60分钟为宜,每10人安排1名监考教师。如确因实验时间过长或受实验设备台套数限制等原因无法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的,应经所在系(部)审批后以笔试的形式组织实验理论考试,着重考核学生的实验理论、实验方法等内容,考试时间以120分钟为宜,每30人安排1名监考教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补考
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的期末考试,应重修本门课程。若实验成绩及格,但课程总成绩不及格,则仅参加该课程理论课的补考即可。
第九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室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资料,是评价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要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各学院(部、中心)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实验教学档案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实验课表、实验教学日历、实验课记录、实验报告样本、实验考试的题目(或样卷)、操作纪律(或笔试试卷)、学生成绩单、实验室教研活动记录、实验教师试讲试做记录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相违背或冲突的,均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正式执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新京葡威尼斯入口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安学院发[2009]139号文件废止。